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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有蹊跷南澳法官辨是非

时间:2013-12-30 14: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南澳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围绕一张“借条”引发的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欠债数额各执一词,南澳法官依法厘清了债权债务关系,了结了纠纷。 黄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与案件原告某君在打麻将时相识,后经常来往,成为朋友。2012年6月,黄某以

  南澳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围绕一张“借条”引发的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欠债数额各执一词,南澳法官依法厘清了债权债务关系,了结了纠纷。

  黄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与案件原告某君在打麻将时相识,后经常来往,成为朋友。2012年6月,黄某以做鱿鱼、鱼胶生意缺资金为由,向某君借款30000元,称当年年底付还。2012年7月,徐某又以养猪需购买饲料为名,向某君借款2080元。某君后来听说黄某和徐某经常向人借款,便上门要求两人立下借据,当时只有徐某在家,徐某便应某君的要求在《借款条》的证明人和借款人处签名。事后,黄某、徐某一再拖延归还借款。为此,某君诉至南澳县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2080元。

  某君提交了《借款条》、存折取款记录2份,证明自己曾在南澳县某信用社和银行取款2.9万元及自有现金1000元共3万元借给被告黄某的事实。

  庭审时,黄某辩称没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也不知道徐某向原告借款2080元的事实。事实上,2013年1月,黄某已与徐某解除婚姻关系。

  徐某称,向原告借款2080元属实,但是黄某没有结欠某君的借款3万元,《借款条》是某君书写的,《借款条》中写道:“借某君2080元正。借款人:徐某”,该表述属实。《借款条》中的“我老婆黄某借某君叁万元特此证明。证明人”不属实,该证明内容是某君事后才添加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徐某因日常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2080元。同年8月,被告徐某在原告出具的《借款条》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借款条》交与原告存执,原告与被告徐某没约定具体还款期限。

  南澳县法院认为,原告某君诉称的徐某借款20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徐某应依法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徐某、黄某虽已离婚,但徐某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对被告黄某与徐某共同归还借款2080元的诉请,南澳县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徐某并不知道老婆黄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徐某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南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原告某君借款2080元。

  法官说法: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借款条》中的“我老婆黄某借某君叁万元特此证明”的内容及工行、农信社的存折共取款29000元的记录,证明被告黄某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并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然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黄某向其借款30000元的直接证据,且被告黄某也否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其次,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折取款记录无法证明其与被告黄某的借贷关系,且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黄某向其借款时间、地点的陈述不一致;再者,被告徐某认为《借款条》中“我老婆黄某借某君叁万元特此证明。证明人”的内容是某君事后改动、添加的而对其予以否认。对此,原告没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综合各方面证据,借条上关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无法得到证明,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徐某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魏雪琪)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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