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8日电(余陈洋张佳雯)两男子利用自有POS机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使他人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该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记者8日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均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
中新网重庆1月8日电(余陈洋张佳雯)两男子利用自有POS机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使他人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该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记者8日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均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介绍,谭某某与段某某约定,由谭某某持他人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到段某某所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上刷卡套现,段某某、谭某某分别按照每笔0.8%-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据了解,信用卡持卡人谢某(已判刑)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的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交易,段某某、谭某某直接向谢某等人支付现金134万余元,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万余元。后谢某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造成损失近44万元。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悉,二人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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